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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2

发文字号

潭政发[2016]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湘潭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2

颁发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潭政发[2016]12号

2016年8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2016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湘潭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为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把握基本思路
  (一)政府主导,多元推动。坚持发挥好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作用。重点强化政府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办医,尽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不断满足全市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政策引导,统筹推动。加强整体设计,坚持整体联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实行“三医”联动、部门联动、内外联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优化布局,集约推动。优化全市医疗资源布局,以优质医疗资源为核心,通过创新运行机制,融合技术资源,突出专科发展,整合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分步组建若干家医疗健康集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快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健全机制,创新推动。突出机制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力求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医保管理体制、“互联网+健康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特别在组建医疗健康集团、创新城市公立医院化债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建设全国医养结合试点城市、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等方面先行一步,形成特色,让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明确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积极性与创造力进一步激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到2017年,公立医院各项新机制稳定运行,集团化、集约化、特色化办医格局初步形成,基本实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群众实惠性三统一的改革效果;基层运行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分级诊疗取得突破,基层首诊比例显著提高,就医秩序得到改善;中西医协调发展,医养结合事业深入推进,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壮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运行,科学有效的医保支付制度基本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有效运行,药品价格趋于合理;信息化网络体系进一步优化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合理有效增加,群众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到2020年,符合市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医药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全面运行,系统化医疗保障体系、多元化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法制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相对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落实改革任务
  (一)构建公立医院健康持续运行体系
  1.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负责,成立湘潭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主要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重点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岗位设置、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法人自主权。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推进职业化建设。逐步推行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医改办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全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中药饮片除外)零差率销售。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城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性亏损,除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外,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原投入保障渠道补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调整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减少按项目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区域动态调整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挤压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支付和约束功能,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控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逐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各项投入政策。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健全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各级公立医院应以病人为中心,创新服务模式,规范医疗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开展处方点评,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提高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落实控费责任。采用总量控制、目标管理的方式,对公立医院费用总量、单位服务费用均值、费用构成结构等进行监测,将控费情况与对院长的奖惩和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等级评审等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4.建立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等规定,对公立医院全面推行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绩效考核,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管理责任,规范医院经济活动。探索制定湘潭市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5. 改革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编制管理办法。结合卫生行业实际,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等因素,根据省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总额,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全面推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以核定的编制总量为基础,按照岗位设置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新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在履行编制核准和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 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聘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6.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根据医疗行业高风险、高技术、高强度、人才成长周期长等特点,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额,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实行公立医院院长目标年薪制,合理核定年薪水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院长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院长年薪和医院工资总额挂钩,院长年薪由财政发放。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探索医务人员目标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严禁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耗材和大型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推进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二)构建多元办医体系
  1.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湖南省“十三五”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规定,编制《湘潭市“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合理确定市、县级公立医院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布局结构,构建布局科学、规模适度、层级合理、功能完善、协同有序、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原则上设一所县办综合性医院和一所中医院,市级原则上设2-4所城市公立综合医院(含中医院),以及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减床位。公立医院优先配置国产医用设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严格控制和规范超越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县级公立医院取消特需医疗服务,城市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探索组建医疗健康集团。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加快健康湘潭建设的发展要求,明确将探索集团化办医作为我市综合医改的重要举措。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公益性、资源互补、创新驱动、管办分开和分步推进原则,整合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和优势医疗资源,分步组建医疗健康集团、医院集团。通过集团化办医,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等负责)
  3.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在全市医疗卫生资源规划中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影像诊断、病理诊断、血液透析、各类专科医疗机构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至少建设一所社会力量举办的二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开设中医坐堂诊所。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发展专业性医疗管理集团。根据规划布局,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运用市场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加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我市“十三五”时期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支持健康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搭建全市健康产业发展平台。积极引进优质社会资本,着力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链条化的健康产业,将湘潭打造成湖南省乃至中南地区的健康产业中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4.加快发展中医药服务。制定和落实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抓好市中医医院的搬迁扩建和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坚持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产业“六位一体”的中医药联动发展模式,重点发展以健康养老、养生保健、慢病康复、健康旅游等业态为重点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创新中医医疗服务模式,推进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服务。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和专科建设,实施中医药“名医、名方、名药、名科、名院”发展战略,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等负责)
  5.强化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各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公立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沟通与协作。优化中西医资源配置、协同协作,提高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创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城市,出台我市相关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探索建立符合湘潭市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积极构建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着力打造可持续、可复制的医养结合“湘潭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走高端化、多样化、专科化和差别化的发展路子,与公立医院实现优势互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在统一质量控制标准前提下,实行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同级医疗机构互认和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疗机构制度。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负责)
  (三)构建分级诊疗体系
  1.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诊疗;县级及二级医院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和部分疑难病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疑难病转诊,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延续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用3年时间集中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问题。考虑到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布局,促使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适当向中心卫生院集中。在医疗资源短缺、距离主城区较远的地区,可依托中心卫生院建设县级医院分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发展中医、康复、护理等特色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以及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妇产科、儿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相对成熟的二、三类技术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创建三级医院,充分发挥在县域医疗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市卫生计生委、湘乡市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2.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推行基层首诊。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注重发挥全科医生作用,推进全科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增加公立医院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预约挂号,上级医院对经基层和全科医生预约或转诊的患者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服务。规范双向转诊。制定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转诊,重点畅通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鼓励上级医院出具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使用的衔接。综合运用价格、医保支付、绩效考核、必要的行政手段等激励约束措施,构建促进分级诊疗的运行新机制。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考核。实施对门诊和住院患者的分类管理,防止过度医疗、无序就医和边界不清,促进形成理性就医、合理诊疗的医疗新秩序。通过探索组建医疗健康集团,深化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出台全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在湘乡市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后在全市全面实施。(市卫生计生委、湘乡市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负责)
  (四)构建医疗保险体系
  1.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完善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合理分担、稳定可持续的动态调整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整合大病保障与大病保险,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诚信管理,防范医保欺诈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2.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政策,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整合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相对独立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基金管理、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等综合职能,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并发挥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统筹层次,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城乡医保制度市级统筹。根据国、省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配合按病种付费,推进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建立适宜的临床路径、处方集和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与责任共担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负责)
  4.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推进商业保险与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就医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参保人报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市保险协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五)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运行体系
  1.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完善专业人员招聘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拟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高层次的紧缺岗位人才,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研究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核准,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市级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由其签订“订单定向培养服务协议”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履行编制使用核准程序后,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确保有编有岗。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进一步健全绩效工资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不低于60%。绩效工资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应与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在核定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取不超过50%的收支节余,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单位当年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鼓励结合实际采取设立首席医师、服务标兵等方式,给予优秀业务骨干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培训,支持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培养。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学历教育。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县级以上医院接受培训。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难以胜任村卫生室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时,原则上不予注册。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并按省定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六)构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继续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制度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使用激励机制,提高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推动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原则,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全省集中招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对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低廉价药品建立目录清单,由医疗机构网上自行采购,确保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全面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普通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继续坚持和完善市级集中采购制度。积极探索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提高集中供应度,实现以量换价,不断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和患者医疗费用。探索大型医疗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工作,提高财政经费投入的使用效率。(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医改办等负责)
  3.完善药品供应配送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推行“一品两规”。药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医药物流能力的企业,配送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到位率。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配送资格。(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4.健全药品监管机制。强化药品日常监管、电子监管、监督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措施,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对药品使用目录、药品定价、医务人员用药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对辅助性、营养性药品使用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惩戒制度,建立不良企业黑名单制度,医疗机构纪检部门与药品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廉政合同,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七)构建综合支撑体系
  1.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增长机制。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和专业公共卫生人员的激励机制。推动防治结合,完善医疗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卫生应急体系。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通过多种方式降低慢性病医疗费用。全面推进综合健康管理,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进一步健全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全面实施健康干预策略,努力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国、省、市、县、乡、村六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综合健康信息平台,整合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资源,推进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部门共享、区域互通的人口健康系统。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信息建设,探索具有湘潭特色的医疗卫生信息化发展模式。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集成医疗大数据,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服务,实现每个居民有一份电子化的健康档案和一张智能健康卡。依托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各级医疗机构,建设“健康湘潭”平台,实现居民健康信息和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等信息共享和查询、调阅,实现全市统一预约分诊、远程医疗、异地结算等便民服务。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探索建立有偿远程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远程诊疗、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理及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继续教育等应用,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支撑上下级医疗机构大病住院双向转诊。共同推进远程医疗的建设和应用。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优化服务流程。(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负责)
  3.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逐步实现从单位培养模式向社会化培养模式转变,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和医学专业学位培养相结合,按要求开展专科医师培养、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建立统一的全科医生培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到2020年,再培养351名(按300万人常住人口计算)全科医生,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人员数达到2.3名。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护理、儿科、产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卫生专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到2020年,争取培养省级医学领军人才3名、省级青年后备人才30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4.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实行卫生全行业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执法人员的“双随机”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检查。加强质量控制中心和各专业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对医生的定期考核制度,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监管机制。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提高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和职业素养。改善就医环境,改进服务流程,开展便民惠民服务。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医疗卫生行风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巡查制度,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建立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建立医疗意外保险。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严厉打击伤医等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八)构建政府主导的卫生投入保障体系
  1.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加大对公立医院改革、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等的投入。(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金库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完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示范区管委会)承担其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体责任,保障基本投入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负责落实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和其承担的业务经费。积极探索对其他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等经费的保障机制。市级财政按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负责)
  4.落实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和标准的基础上,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予以保障。落实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加强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对符合规划的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等长期债务进行审计认定和剥离,锁定其存量债务。探索通过政府主导的基金,逐步化解债务,保障公立医院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负责)
  5.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挂钩。(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调整湘潭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涉及医改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健全工作机构和“三医联动”领导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任务,打破思维定势,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综合医改试点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医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综合医改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医改办应建立定期召开例会等工作制度,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常年工作班子,健全医改办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主动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重点抓好顶层设计,突出政策导向,统筹医保、医药、医疗各项政策,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高效协同推进。
  (三)强化督查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医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改革试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市政府督查室、市卫生计生委、市医改办等部门要对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按月通报工作进度、讲评工作情况,加大工作督查力度,以约谈、督导等多种形式督促医改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综合医改试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按照综合医改试点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为推进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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