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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6

发文字号

内财社[20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3]13号

2013年1月16日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年10月底前,盟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上报《XX盟市关于申请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和附表两部分内容。
  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为加强审核工作,根据专员办的要求,各盟市还需报送以下材料:参保人员分类情况,按照普通成年人、成年人困难群体(低保、残疾等)、普通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困难群体(低保、残疾)四类,分别将各类的参保人数、缴费标准、实际缴纳费用等情况列出;核算参保费、财政补助及医疗保险支出的帐页复印件;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存入专户的单据或拨款单、银行对帐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下拨财政补助的指标文件复印件;缴纳参保费原始凭证复印件;盟市、旗县制定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关政策文件,如实施办法等;撰写过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有关的信息材料、调研报告等;特殊情况说明等,同时上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附件5。

  二、附件6于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三部门。

  三、各盟市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58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认真填报有关数据,严禁重复和虚报数据;加强表内勾稽关系的审核;按时报送申请材料和报表,对不按时报送的盟市,自治区将不负责汇总申报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也不对其进行专项补助,对重复参保、重复申报和虚报人数等问题,自治区财政也将据实扣减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部分,并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和虚报人数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的5%追减补助金额,由此形成的补助资金缺口,由地方承担。

  四、自治区对盟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办法比照中央对省市结算办法和相应公式进行计算。本级财政对盟市的补助标准及比例每年另行通知。

  附件:(略)

  1.盟(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盟(市)2012年度自治区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盟(市)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分旗县表

  4.盟(市)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分旗县表

  5.盟(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分旗县表

  6.盟(市)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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