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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2-11-19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2]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9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综[2012]87号

2012年11月19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2]398号)收悉。经研究,对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上述收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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