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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7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9]201号

2009年9月17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管理工作。今年正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纠纷引发的医患矛盾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医闹”问题处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综合措施,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协商,实行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努力建立医警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重大纠纷频发的医疗机构,可积极商请公安机关在本单位设立警务室,有效维护医院秩序。一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在公安民警到场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开展工作,尽快将事态平息,妥善处理医患之间的矛盾。

  三、根据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信访暨维稳工作和进一步推进卫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通知》(浙卫办[2009]20号)精神,要求各医疗机构于节前在医疗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工作,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重大医疗纠纷,提前做好解决和处理工作。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纠纷或常年累月的积案,要积极与当地公安、综治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安全稳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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