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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点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10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景点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内卫发[2005]88号

2005年8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目前正值盛夏和我区旅游黄金季节,气候炎热、人口流动量大,许多场所人群聚集,容易引发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对旅游景点和公共场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旅游景点和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重点旅游景点和有重要活动的公共场所派驻卫生监督员,每日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各地要重点对旅游景点饮食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对饮食单位要加强对食品原料索证、冷荤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食品贮存、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和空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对游泳场所要每日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每周对游泳池水质和空气质量全面监测一次。游泳场所开办者要设置强制淋浴喷头,根据自身容量限制游泳人数,保证通风效果,要配备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转的消毒设施,要具备余氯、PH值等常规项目的自检能力,每日对水质进行检验,保证消毒效果。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游泳场所,卫生行政部门要限期整改。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援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物资准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责任,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一旦发生或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网络信息,适时作出卫生应急预警反应。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和疾控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及时出动,快速处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请各地于2005年8月28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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