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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推动全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31

发文字号

绍政办发[20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绍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31

颁发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推动全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3号

2018年1月3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医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均须开展一致性评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次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坚持诚实守信,确保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真实性和数据可靠性,力争市场占有率高的重点药物品种率先通过一致性评价。

  二、工作举措
  (一)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向相关企业宣贯一致性评价的监管、技术、产业发展等有关政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帮助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技术改造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研发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在药品招标、税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通过特别是在全国率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予以奖励、补贴等。
  (二)及时掌握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动态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全市需要完成一致性评价品种所涉及的药品批准文号和企业,及时掌握各企业和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进度及相关情况,了解企业碰到的问题与困难,积极与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把握全市一致性评价工作动向。
  (三)完善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掘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校的技术力量,整合资源,分工协作,为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提供检验检测和技术咨询。鼓励医疗机构创造条件优先与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合作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引导研发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CRO)优先为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提供研发服务。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抢抓机遇,科学谋划,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严格按照一致性评价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确保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致性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奖励力度。对于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投入生产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兑现。
  (二)加强研究合作。鼓励本市范围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有研究经验、实力强的合同研究组织合作,建立生物等效性研究中心(实验室),服务市内企业开展等效性研究。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为本市企业提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临床有效性试验的,在医院等级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优先采购选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在药品采购、临床用药和医保支付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优先纳入医疗保险目录,制订与原研药品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同一额度报销;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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