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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03

发文字号

甘饲办[201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3

颁发部门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饲办[2017]1号

2017年1月3日

各市(州)兽医(农牧、畜牧兽医)局(委):

  为贯彻《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2016]109号)精神,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各地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明确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畜牧饲料用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主体责任。按照《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牧饲料用盐的生产流通监管。各地要强化畜牧饲料用盐的监管主体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畜牧饲料用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证、无号及质量不合格的畜牧饲料用盐,确保畜牧饲料用盐质量和供应,严防畜牧饲料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畜牧饲料用盐生产企业要按照《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应当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要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包装标识、销售信息记录等质量安全管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产品流向可追溯。各地要加强畜牧饲料用盐生产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鼓励省内有条件企业依法办理畜牧饲料用盐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三、强化经营使用监管。要加强畜牧饲料用盐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购入、使用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畜牧饲料用盐。经营企业要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禁止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和添加其它任何物质;使用企业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进货查验检验,做好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无证、无号的畜牧饲料用盐。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建立畜牧饲料用盐企业的信用体系,对畜牧饲料用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企业诚信“红黑榜”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守信和失信者名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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