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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8

发文字号

新卫科教发[2014]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8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教育工作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4]10号

2014年5月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培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3]585号)要求,结合卫生行业自身特点和培训需求,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4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远程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卫生系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自治区参加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中央驻疆单位、内地驻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下人员不做硬性要求。

  二、培训方式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网络远程教育形式参加2014年自治区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统一登录新疆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xjrsjxjy.com)进行在线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

  三、培训内容
  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课程为《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医患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应对》;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4年度公需科目培训课程为《科研方法与论文写作》、《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培养与提高》、《医患纠纷的防范与法律应对》。学员注册成功并缴费获得学习权限后,即可登录网站进行在线学习,完成学习并考试合格者,将授予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5分。

  四、培训费用
  培训、考试费按新计价费[2004]5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将在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上自动记载,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考试,又不进行相应补课补考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执业资格注册。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网站进行学员登记注册时,必须在专业选项栏中选择“卫生系列”,并注意网页中提示的通知通告内容。在注册成功后,其用户名和密码将在以后的继续教育中长期使用,请妥善保管。
  (三)截止本通知印发前已进行注册并参加了公需科目学习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对已注册个人信息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注意网页中提示的通知通告内容,继续完成相应公需科目的学习。
  (四)本年度拟同时晋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参加相应专业系列职称级别要求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
  (五)在线考试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年度内有2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视为该年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经2次补考均不合格者,须另行缴费学习。
  (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5月20日起,可登陆新疆人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www.xjrsjxjy.com)进行学习。

  联系人:新疆人事继续教育网站办公室 何俊
  联系电话:0991-4660686, 4693112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纪蓓,王莹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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