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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稽查[2009]5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沪食药监稽查[2009]548号

2009年8月26日

相关分局、局稽查大队: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9月30日,在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分局、稽查大队负责网站监测及具体案件的查处:分局根据网站目录(见附件1)进行监测,稽查大队搜索目录以外的综合性网站;并根据稽查处的安排,组织具体案件的查处。
  2、稽查处负责监测信息汇总及分类处理和上报。

  二、监测内容
  对ICP备案地为本市或发布的信息涉及本市的网站进行监测,重点监测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
  2、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3、发布下列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1)药品、医疗器械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该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的;(2)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医疗器械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绝对化夸大药品、医疗器械疗效的;(3)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为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4、性药品广告。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做好监测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在监测中发现有监测内容的网站或网页,应对该网站或网页立即进行取证(记录网址,复制相关网页内容等)。
  3、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并移送。
  4.监测情况上报时间:每周1次(周四)以电子版方式上报监测情况(附件2及相关网页)至市局稽查处(mengqiying@smda.gov.cn)。上报实行零报告制。
  5.10月9日上报本次专项行动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监测情况、违法行为特点及处理、监管建议等。

  附件:

  1、网站目录

  2、监测情况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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