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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新药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04

发文字号

鲁人社规[20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7-02-04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部分新药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6号

2017年2月4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经过相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和价格谈判,确定将2009年11月以后取得新药证书的10种新药(见附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10种新药,适用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严格按照准入药品名称、剂型及省统一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纳入医保支付的新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市根据当地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三、各市要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新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后的监督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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