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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妇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2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2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省妇联

正文内容


关于评选妇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浙卫发[2010]28号

2010年1月29日

各市及义乌市卫生局、妇联,省妇女保健院、省儿童保健院:

  为发扬成绩、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妇幼卫生工作,经省卫生厅和省妇联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妇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全省卫生系统从事妇幼卫生工作(包括卫生行政部门、
  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落实“一法两纲”规定,坚持以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为目标,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母婴健康工程,切实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重视妇幼卫生工作,确保母婴安全,市集体先进(卫生行政、妇幼保健机构)地区的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稳定在较低水平;县(市、区)集体先进(卫生行政、妇幼保健机构)户籍人口孕产妇有两年以上零死亡的记录,儿童死亡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3.出色完成各项妇幼保健工作任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为全省前列,总体完成情况良好。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精神,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在医德医风方面起表率作用。
  2.热心妇幼卫生工作,爱岗敬业、尽心尽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妇幼卫生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是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
  3.熟悉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妇幼卫生、公共卫生项目、公共卫生应急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

  三、评选程序
  采取群众推荐和组织考核相结合,逐级审核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和妇联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和市妇联进行复核,再报省卫生厅和省妇联审批。省妇女保健院和省儿童保健院由单位直接推荐,报省卫生厅和省妇联审批。

  四、评选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将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上来。
  (二)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填写推荐表(见附件2,3),并于2010年2月23日前寄省卫生厅妇社处,邮编:310006。联系人:邱灵,电话:0571-87709067。

  五、表彰方式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卫生厅、省妇联授予“浙江省妇幼工作先进集体”、“浙江省妇幼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

  浙江省妇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妇幼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浙江省妇幼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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