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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25

发文字号

内卫基妇字[2004]2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卫基妇字[2004]288号

2004年8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

  今年是《母婴保健法》颁布十周年,为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卫生部基妇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执法检查的通知》(卫基妇妇卫便函[2004]98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请各地以此为契机,狠抓产科硬件质量,规范产科服务标准,提高产科人员水平。要使当地的助产技术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迎接自治区和国家级抽查做好准备。

  在自查中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按《通知》中的7个方面内容进行自查,对产科质量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对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要坚决取缔,吊销母婴保健机构许可证和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2.继续贯彻卫生厅下发的《关于严禁违法从事母婴医疗的通知》(内卫基妇字[2001]211号)精神,严格规范母婴保健医疗市场,对违法行医者,要严肃处理。

  3.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组织自查。并于9月8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卫生厅基妇处。自查工作完成情况及卫生部的执法检查结果,将作为各盟市年终实绩考核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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