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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30

发文字号

贵价格[2012]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30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贵港市物价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价格[2012]63号

2012年10月30日

市直及市辖三区医疗单位、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区物价局

  桂价医[2012]90号 2012年9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及我区补充的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限价一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区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剂型规格。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它剂型或规格品,请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申报。

  二、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奥地利依比威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铂注射剂、广东天普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尿激酶注射剂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生产的噻氯匹定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

  三、对于通用名在附表所列品种,剂型不在国家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内的国家发改委未定价药品,涉及该品种的生产企业,请按照我局《关于开展药品集中复核及定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医[2011]36号)的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我局将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将我局桂价医[2011]38号文件附件二中头孢替安的生产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取消我局桂价医[2011]120号文件附件二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取消我局桂价格[2007]415号文件规定的乙酰半胱氨酸注射剂价格。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
  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凡在我区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采购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中标的采购零售价格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通知公布的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等三类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请直接登录《广西医药价格管理网》(网址:www.gxyyw.com)点击浏览。

  九、本通知自2012年10月8日起执行。过去我局公布的属于本通知所列品种规格药品的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略)

  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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