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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各级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管理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0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6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全区各级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管理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618号

2009年7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血液中心:

  为贯彻落实《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和完善采供血机构质量体系建设,保证血液质量和临床用血安全,按照卫生厅年度工作部署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血站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233号)精神,经研究定于2009年7月中下旬组织对全区各级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管理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全区各级采供血机构。

  二、督查工作安排
  1.时间:2009年7月15 日~28日。到达各盟市具体时间由督查组另行通知。
  2.分组:根据区域情况,卫生厅组织派出4个督查组分赴各盟市进行督导检查。
  第一组:呼伦贝尔市;
  第二组:赤峰市;
  第三组: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
  第四组: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
  (一)督查内容
  依据《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评价各级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情况。
  (二)督查方法
  1.听取各地自查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
  3.理论考核;
  4.现场查看。

  四、其他相关事项和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需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检查。
  3.本次督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本次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在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实验室技术审查不合格的采供血机构,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 系 人:宝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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