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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9

发文字号

银市场监管发[2017]3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9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银市场监管发[2017]356号

2017年8月29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相关餐饮单位:

  为做好户外条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出《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该规定监督餐饮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银川市户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为确保户外供餐食品安全,各户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遵循以下十项规定:

  一、供餐单位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在园区(馆区)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离厕所等污染源距离25米以上,并对所提供快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食品处理区应保持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整洁,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三、所供应的食材要保持新鲜,不得采购腐烂变质的食材,加工制过程中要烧熟煮透,食品盛器应清洗清毒。

  四、在供餐地点须配有二次加热和冷藏设施、设备,配有洗菜、洗手用的上下水设施。

  五、食品运输应配有专门的食品周转柜和封闭的箱式运输辆,每次运输食品前应对周转柜和车箱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防止食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到污染。

  六、食品半成品、成品应低于10度以下低温运输、低温存放。

  七、野外条件下就餐应采用分餐制,可使用一次性食品级餐具,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八、应加强用餐时间控制,所提供的食品应做到现场二次加热,从菜品烧熟至就餐完毕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

  九、不得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隔餐食品(当餐未售完的食品不得再次供应)。

  十、积极配合园区(馆)管理,做到餐厨垃圾集中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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