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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8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5]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28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河北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5]9号

2015年2月28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鼻科、咽喉科、消化、呼吸、妇科、普外、泌外、胸外科、关节、脊柱、儿科消化、儿科呼吸、小儿外科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开展13个内镜诊疗技术的239家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了现场审核评估,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综合专家现场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经研究,同意河北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具体见附件)。

  各市要督促有关医院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鼻科、咽喉科、消化、呼吸、妇科、普外、泌外、胸外科、关节、脊柱、儿科消化、儿科呼吸、小儿外科等13个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要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

  各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监管,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已获得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严重并发症发生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对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要取消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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