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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区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5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9]8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全区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9]856号

2009年9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促进我区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顺利开展,规范盟市级承担技术指导和培训任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两癌”项目旗县骨干人员的技术水平,拟举办全区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培训班。请你们按要求选派盟市级师资人员和项目点技术骨干参加培训,选派人员时应统筹考虑,以年内能完成今年的“两癌”检查任务为原则,项目旗县的任务完成情况将与所在盟市的年度考核挂钩。在接受自治区培训后,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培训并严格考核。从事“两癌”检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自治区农村牧区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2.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宫颈癌检查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妇科检查规范与流程、生殖道感染的检查和诊断、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醋酸染色检查(VIA)/复方碘染色检查(VILI)、阴道镜检查和诊断标准等;
  3.农村牧区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技术方案,乳腺临床检查和超声检查的技术标准。

  二、培训时间
  培训班于2009年10月12日~14日举行,参加宫颈癌检查项目的盟市级师资及各项目点技术骨干于10月11日报到,参加乳腺癌检查项目的盟市级师资及各项目点技术骨干于10月13日报到,10月15日前全部离会。

  三、培训地点
  呼和浩特市悦榕酒店(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45号,原内蒙古党校院内;总机电话:0471-2267462)。

  四、参加人员
  1.承担自治区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各盟市的盟市级师资共5人,其中妇女保健、妇科、细胞或病理、阴道镜、检验人员各1名;
  2. 承担自治区农村牧区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的各项目旗县技术骨干各5人,其中妇女保健、妇科、细胞或病理、阴道镜、检验人员各1名;
  3.承担自治区农村牧区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盟市的盟市级师资及各项目旗县技术骨干各2人,其中乳腺临床、乳腺超声各1名;
  4.项目旗县的部分检查项目如果需由相关的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就应选派这些机构的相应专业人员参会;乳腺癌检查项目旗县应选派未参加过国家培训的技术骨干。
  参加人员要求:盟市级师资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能承担本盟市技术指导和培训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旗县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能独立完成工作的业务骨干。

  五、其它事项
  1.培训由卫生厅妇社处主办,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承办;
  2.请以盟市为单位组织报名,于9月30 日前将培训班回执(见附件)传真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3.参加人员食宿费用由培训班承担,交通费用自理;
  4.培训班不安排接站,请参会代表自行到会(从火车站乘37路公交车在内蒙古党校下车,马路对面即是;从火车站乘出租车约需10元)。

  卫生厅妇社处
  联 系 人:曲维红
  联系电话:0471-6927989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联 系 人:殷利娜
  联系电话:0471-6691196、696852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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