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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6-06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05]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正文内容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农村牧区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党办发[2005]24号 2005年6月6日)


  2005年,国家将我区确定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省区,为切实做好全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其影响重大,意义深远。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切实把这件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导更多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通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逐步搭建起以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为重点,以“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幸福工程”、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的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
  (三)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四)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国家规定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农牧民,每人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口径,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执行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是国家对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性补偿和奖励,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资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封闭运行的发放模式,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不直接介入奖励扶助金发放环节,确定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把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必须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决算、拨付和资金管理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中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实行“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舆论宣传;公安部门负责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性质、户口变动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等情况的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审计范围。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密切联系,构建规范有序、科学运作、渠道畅通、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五、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一)资格确认审批制度。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必须向社会公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要坚持个人申请、村审议、乡审核、县确认,盟市、自治区核查的工作程序。必须坚持村、乡、县三级公示制度。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制度。奖励扶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应奖励扶助对象的数量,将自治区本级奖励扶助配套资金纳入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并做好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代理发放机构选定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要本着确保资金安全、发放便捷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确定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代理发放协议。
  (四)社会监督制度。建立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部门纪律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自我监督“六位一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视察、监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监管机构对本系统工作实施垂直监督,并搞好部门间相互监督;新闻媒体公开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各级举报电话,实施舆论监督;推行村务公开和举报制度,依靠计生协会等群众组织,发动广大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要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奖励扶助对象审批中,以旗县为单位,出现两例以上确认错误的,暂停该旗县当年的试点工作,并对该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以盟市为单位,出现两个以上旗县确认错误的,暂停该盟市当年的试点工作,并对该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流、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成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和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集会(“朝古拉”)、演出等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可利用专题讲座、政策问答、发放宣传品、书写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掌握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实行有效监督。
  (三)及时反馈,上下沟通。各盟市、旗县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有关问题报自治区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发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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