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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1

发文字号

内卫规财字[2005]3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分配方案的通知

内卫规财字[2005]331号

2005年10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第四医院:

  为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国家安排我区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设备分配方案下达给你们,并就设备验收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备采购分配情况
  本次采购的设备主要装备盟市急救中心、自治区和盟市传染病医院(病区)及旗县医院传染病区,具体分配方案见“全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分配表”。装备的设备由中央集中招标采购,采购工作已结束。除注射泵设备未签合同外,其他设备已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具体设备采购情况见“全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情况信息表”。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多数设备预计在年底前到位。大部分设备由供货厂商直接发往各项目单位,少部分设备发往自治区卫生厅,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由项目单位到指定地点接车(接车事宜另行通知)。
  关于发往卫生厅的设备,卫生厅正在协调供货厂商,争取将设备直接发往各盟市卫生局,由盟市卫生局统一接收后,再分发到各项目单位。

  二、收货地址信息表填报要求
  为保证采购的设备准确发往各项目单位,各盟市卫生局和各项目单位都要按照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收货地址信息表”的要求填报收货地址。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 “信息表”的统一填报工作。请按照“信息表”格式要求,用计算机Microsoft Excel制作“信息表”,将本单位和本地区所有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逐一填写后,于10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信息表”发至卫生厅(邮箱地址:nmgzzqlzh@sohu.com)。同时,请将“信息表”以书面形式(盖章后)传真到自治区卫生厅(传真号:0471-6925062)。

  三、设备验收管理工作要求
  1.项目单位在收到 “取货通知单”后,要及时取货,认真检查外包装完好情况。设备到位后,要及时与供货厂商联系设备安装、调试、验货等事宜,按照要求进行验货。验货时,要认真检查随机资料、配件是否齐全,开机试验工作是否正常。要按照供货厂商要求及时办理设备收货、验货等有关手续。凡是对房屋等外部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如:X线机等),项目单位应提前与供货厂商联系,做好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2.每种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都要按照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车辆验收单”(附后)的要求,填写设备验收情况,并及时将“验收单”(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自治区卫生厅(传真号:0471-6925062)。
  3.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要按照“设备采购情况表”中的设备价格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入帐登记等有关手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提高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要保证装备的设备、车辆用于业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4.各盟市卫生局代收的设备,由盟市卫生局统一接收后,按照卫生厅的分配方案,及时将设备分发到各项目单位。
  请各盟市卫生局认真做好项目管理工作,按时填报“收货地址信息表”,通知项目单位做好设备验收管理工作,组织督促项目单位积极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发挥项目投资建设效益。
  自治区卫生厅联系人:刘之涵
  联系电话:0471-6293430。

  附件:(略)

  1.全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分配表

  2.全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采购情况信息表

  3.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收货地址信息表

  4.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项目设备车辆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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