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发布日期

2002-05-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CDE电子刊物

正文内容
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近期,为了防止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传入我国,国家卫生部对化妆品中牛、羊动物性原料成分进行了相应规定,要求凡属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证明其含有的动物性原料成分不属于“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和II”范围的,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所列成分的,除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外,还应提供该成分的风险性评估报告,经卫生部化妆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详细规定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在“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所列成分中,包括常用药物辅料羊毛脂。
    近期申报新药的单位,希望能谨慎使用羊毛酯作为药用辅料,如果必须用羊毛脂作药物辅料,请列出具体产地,批号及详细质量控制指标。
类别:审评二部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