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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等重点品种销售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30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市[200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30

颁发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等重点品种销售监管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7]45号

2007年3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一段时间,在体育院校招生考试过程中,个别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凭处方随意销售含有兴奋剂的处方药品;也有个别药店违规销售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给广大群众用药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类药品的市场监管,强化处方药管理,规范经营企业的行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省局决定,4月份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274号)等规定,根据国家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与现阶段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与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加强处方药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扎实开展、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市局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在辖区内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单位是:药品零售企业;检查的重点品种是: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等终止妊娠药品;含有可待因的复方口服制剂;盐酸曲马多制剂等处方药品。凡检查发现零售药店销售不得经营的终止妊娠药品,不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品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经营范围,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10日前报省局市场处。省局将结合全省专项行动督查工作适时进行抽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合理用药。要积极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监督网、新闻媒体、零售药店窗口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合理用药、药品分类管理和药品消费安全常识为内容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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