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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药店首席药师负责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医保定点药店首席药师负责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址(沪药监流通[2003]420号)的规定,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应当全面实施“首席药师负责制度”。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并结合药师挂牌和药学服务要求,我局决定对本市所有医保定点首席药师负责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保定点药店首席药师负责制执行情况的摸底检查,并于7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

  二、这次模底检查,主要依据“首席药师负责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首席药师的到位情况以及是否能起到对其他药师指导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进行针对性帮促。

  三、各分局应于8月10日前将摸底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流通处。我局将会同市医疗保险局于第三季度末组织抽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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