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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2-10-15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2]4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1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卫办函[2012]424号

2012年10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医学会: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0号)要求,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清楚、准确地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有关单位要及时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按标准收费、收费公示以及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制度,实行收费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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