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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长乐市等29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24

发文字号

闽民保[2007]1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长乐市等29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的通知
(闽民保[2007]181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今年全省新增长乐市等29个县(市、区)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稳妥推进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确保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核实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今年9月1日前正式实施。

  二、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现阶段财政部门要按当地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按规定的分担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大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和监管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研究探索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要适应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的新形势,根据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加强民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2007年新增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7年新增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单位名单

  福州市:长乐市、连江县

  漳州市:芗城区、龙海市、南靖县、东山县

  泉州市:洛江区、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德化县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泰宁县、大田县

  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

  南平市:延平区、邵武市、建阳市、顺昌县

  龙岩市: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

  宁德市:福鼎市、福安市、周宁县、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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