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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25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广发[2011]1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销售的通知

黑食药监广发[2011]104号

2011年4月25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2月份对部分报纸发布的药品广告监测通报,我省部分媒体中存在药品严重违法宣传的行为(详见附件)。违法宣传的主要表现为:夸大功效,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及保证,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暂停附件所列药品在全省范围内的销售。请各市(地)局立即通知所列的药品经营企业暂停销售附件所列的药品,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暂停销售药品进行监督抽验。各市(地)局要依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药品广告的治理工作。请各市(地)局及时将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工作情况上报省局广告审查办公室。

  联系人:刘浩,联系电话:0451-88337400-6046

  附件:责令暂停销售药品品种(第9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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