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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9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4年5月29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省政府采购中心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以及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同时,做好我省低价药品与国家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采购的政策衔接,完善低价药挂网采购及配送办法,严格审核把关,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提高低价药品使用量,落实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定,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引导医务人员尽量用价廉质优的药品,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并将低价药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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