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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2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2019年4月29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教育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控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5所,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2019年公共卫生四川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地要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并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抽检工作质量,抽检结果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不达标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改进教室(教学场所)采光照明条件。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四)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要做好抽检业务指导,并为各地建立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抽查名录库和开展“双随机”抽取、数据上报提供技术支撑。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设计新增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抽检情况个案表,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五)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采样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六)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汇总和审核抽检结果,将抽检个案表(附件2、3)于10月10日前录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将工作总结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辖区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底档信息统计表(附件1)、抽检结果汇总表(附件4、5、6、7)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于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于10月20日前将全省工作总结(含汇总表)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报送我委。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
  综合监管处 林锐 028-86139290
  疾控处 张彪 028-86139113
  省教育厅联系人:
  体卫艺处陈佩君 028-86111652
  技装中心刘友全 028-85619318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联系人:黄逸维 028-65277085
  传真及邮箱:028-65277089 scwsjd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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