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171号
2017年11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区肺结核病疫情平稳。“十二五”期间,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6.8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出现下降趋势。
但是,我区是全国结核病高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结核病发病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各治疗点布局不尽合理,基层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防治结核病工作人员待遇偏低,人才队伍不稳定的情况较为突出,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所有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全区7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
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者构建,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结核病防治服务。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对有意向成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医院进行资格认定,并对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及归口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结核病患者的治疗工作逐步移交至医疗机构。到 2019年底全区所有设区市及县(市、区)要完成结核病临床治疗点的设立工作,形成覆盖全区的结核病治疗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自治区龙潭医院)对全区结核病治疗体系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作用,各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工作,鼓励综合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水平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3.推进防治结合。全区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教育、公安及司法部门要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采集标本送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筛查和菌种鉴定,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全区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自治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自治区龙潭医院)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市、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3.积极推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肺结核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肺结核病疫情发展趋势。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推广并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各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指定自治区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作为儿童结核病收治单位,对儿科或结核科医生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各地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住院患者医保付费金额及比例,按时、足额拨付款项至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快制定我区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便流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医保跨区域异地结算系统的推进工作,实现全区范围内的医保互联互通,为流动性肺结核患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供保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3.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进一步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专业培训。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各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推介转诊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对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由转入监(所)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加强广西结核病防治体系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区远程诊疗及培训网络系统。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1.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自治区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1-2次例会;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达到结核病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
4.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各地学校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分级管理的职责,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5.科技厅负责加强结核病科学研究,支持结核病防治新技术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
6.公安厅、司法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7.民政厅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8.财政厅要根据我区结核病的防治形势及防治需要,安排所需资金,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10.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1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12.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13.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各地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
14.自治区扶贫办负责指导各市扶贫部门抓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帮扶工作,促进增收脱贫。
15.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宣传、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红十字会等多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东盟国家间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督与评估。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