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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2

发文字号

吉食药监稽[2009]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2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

吉食药监稽[2009]47号

2009年11月12日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文件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药品经营企业中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工作内容
  (一)时间安排。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从2009年11月10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
  (二)检查内容。结合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准备阶段检查的有关情况,全面检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检查。
  (三)查处办法。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并分类进行处理:
  1、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报省局稽查处汇总后,统一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报省局稽查处统一汇总后移送;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2、检查中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请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非药品冒充药品给群众健康安全和药品市场秩序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非药品冒充该药品整治工作认识,切实将整治作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住重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使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果,加大对市场上违法产品的曝光力度,让公众能够正确识别药品和非药品,自觉抵制假冒产品,营造整治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总结(包括检查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图片、影像资料等)和统计数据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省局稽查处。统计数据按照附表的格式和产品标示的六大类别分别汇总,形成EXCEL格式上报电子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文超 联系电话:0431-82725568
  传真:0431-88904887 电子信箱:sun@jl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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