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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13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6-19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20151331号提案答复的函

闽卫督函[2015]115号

2015年6月19日

许永东委员:

  《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建议》(201513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我委根据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职责分工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是加强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监测和检查。印发《全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饮用水重点监督检查方案》和《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等,组织各地对主要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同时,联合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对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摸底调查,对辖区水厂的卫生许可、水质消毒、自检和防护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是开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监督检查。多次开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供水单位是否落实涉水产品采购索证制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使用无卫生许可批件涉水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水利部门。

  三是健全卫生应急联防联控机制。牵头组织召开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部门协调会,印发《福建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与省环保、农业、林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联席会议、联络员、信息通报、联动处置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防控协作,提升应对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针对您的建议,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重点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和消毒处理,督促落实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和日常水质检测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要求和我省制定的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督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保质保量完成监督监测任务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严防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检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相对薄弱地区疾控、监督机构的饮用水检验能力建设。结合疾控体系建设,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提高疾控机构饮用水检测能力,尽快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加强卫生监督快速监测仪器的装备,提高现场检测能力。

  三是加强基层饮用水卫生监督力量。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整合基层卫生监督力量,加强对乡镇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

  四是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与相关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新、改、扩建的卫生审查等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联 系 人:林伟(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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