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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3-01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01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

宁政发[2014]22号

2014年3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3年,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各项任务,全区人口出生率降至13.12‰,人口自然增长率降至8.62‰,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率达到90.12%的历史最好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出生缺陷发生率进一步回落,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组织考核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优秀奖,各奖励20万元;授予金凤区、青铜峡市、永宁县和泾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一等奖,各奖励30万元;授予西夏区、贺兰县、大武口区、平罗县、利通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沙坡头区和海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二等奖,各奖励20万元;授予兴庆区、灵武市、惠农区、中宁县和红寺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作以奖代补,补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20%可用于奖励相关部门及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狠抓责任落实,更加扎实工作,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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