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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广使用《临床药物咨询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8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8]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在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广使用《临床药物咨询系统》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8]49号

2008年1月28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的信息化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向全区二级上以医院推荐使用由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开发的《临床药物咨询系统》(单机版)。该软件由自治区卫生厅委托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免费赠送并提供维护和升级保障,收取一定的升级维护费用(每年度升级维护费用1800元,提供4次以上的升级维护服务,连续免费使用3年)。全区各二级以上医院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自愿的原则与公司联系订购。获赠该软件的医院经与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后,由该公司免费提供安装使用及知识升级培训。

  力新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联系人:时扬,电话:13995180585、0471-69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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