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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行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4

发文字号

武卫生计生[2015]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武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4

颁发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行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卫生计生[2015]116号

2015年12月1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局),开发区社发局,风景区卫计办,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实行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实行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落实我市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未在外省市享受同类奖励;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200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10%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或年满60周岁。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城镇居民,向其家属补发一次性奖励金。已经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过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3500元的对象,不再发放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计划生育奖励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奖励资金按照鄂政办发[2007]116号和鄂政办发[2012]70号文件精神落实。其中企业负担的,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县属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外资等其他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担。各城区(不含开发区)所需奖励资金,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奖励资金按照鄂政办发[2007]116号、鄂政办发[2012]70号文件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
  (二)县属以下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外资等其他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无业居民等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核:
  1.本人申请。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已退休的职工,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
  2.社区居委会审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社区居委会签署审议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上报。乡镇(街道)对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录入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区级审批确认。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奖励信息库数据汇总。
  5.市级备案。区卫生计生部门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卫生计生部门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资金发放
  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金由各区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组织落实发放。各区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资格确认,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六、组织领导
  各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具体发放方式由负责落实奖励金的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奖励对象较多,兑现确有困难的,可以制定分年度兑现计划,在3年内分期兑现。各区要将城镇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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