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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信息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3-1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函[2014]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收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信息的函

食药监办函[2014]51号

2014年3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市场安全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关于组织收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47号)(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UMSRT635QPZYGG5C/WS01/CL1171/97382.html),现将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信息收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中使用,但尚未列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1号附件)的化妆品原料,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对照征求意见稿目录,提出增补意见并填写附件《原料增补信息表》。
  2011年10月1日前列表式公告备案产品和2011年10月1日后颁发备案凭证产品中已使用的原料,应当分别填写《原料增补信息表》。

  二、2014年3月26日前,化妆品生产企业将填写好的《原料增补信息表》(Excel格式)随同相关证明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送我局化妆品监管处。
  《原料增补信息表》统一规范命名为“原料增补信息表-企业简称-列表公告或凭证备案”,例如“原料增补信息表-好时光公司-列表公告”或“原料增补信息表-好时光公司-凭证备案”;相关证明材料采用word格式或扫描件形式报送。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每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并做好信息上报的督促工作。

  联系人:陈超
  联系电话:020-37886171
  电子邮箱:chcsd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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