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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7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市[2007]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7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食药监市[2007]138号

2007年8月27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与所有在店的药品销售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和完善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在企业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企业主要药学技术人员名单。企业正式销售人员应统一佩戴标有姓名、岗位、职务、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胸卡上岗。禁止非本企业销售人员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内的非药品必须单独设区销售,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混放在同一柜组中销售,药品与非药品销售柜组不得相连摆放,并必须有明显隔离措施。

  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并将处方留存或将处方内容予以登记备查。

  四、凡在各种药品广告中标示了广告药品经销单位名称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发布药品广告的经销商查验经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该药品广告批文原件,并索取该原件的有效复印件存档备查。广告药品不得单独设立专柜销售。在企业营业场所如发现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则应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五、各设区市局接此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自现在起至9月15日止,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自觉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诚信经营。自9月16日至10月底,由各设区市局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各地正在开展的GSP监督检查,组织各县级局开展一次药品零售经营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设区市局专项监督检查小结及附表(详见附件)于10月底前报省局市场处。

  附件: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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