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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放射诊疗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7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3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放射诊疗工作单位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37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规范我区放射诊疗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放射诊疗机构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许可申请资料的准备工作。

  三、对于大型医用设备,根据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医疗机构要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经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机构出具的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自治区卫生厅将由法监处和规财处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盟市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和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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