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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26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药安[2004]5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4]532号
2004年7月26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氯胺酮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决定将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制剂)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最近又下发了《关于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2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氯胺酮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本市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注册在辖区内的氯胺酮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自氯胺酮原料药和氯胺酮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以来,氯胺酮原料药及其制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流向,以及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和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质的审查情况;
  (二)氯胺酮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经营企业氯胺酮的销售流向,是否存在违规销售氯胺酮的情况,尤其是否存在直接贩卖而造成氯胺酮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
  (四)医疗机构使用氯胺酮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
  三、专项检查要求:
  (一)各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工作,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通过专项检查,摸清本辖区氯胺酮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各分局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情况,联合追查氯胺酮的销售流向;
  (四)作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建立特殊药品监督检查档案;
  (五)落实加强本辖区氯胺酮特别是其制剂的管理措施,切实规范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六)专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四、专项检查时间进度:
  (一)专项检查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结束;
  (二)请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经过本次专项检查的氯胺酮药品批发企业名单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做到日常监管与专项、突击检查相结合。对违反氯胺酮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发现新的贩卖氯胺酮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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