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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6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9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938号

2009年10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申请开展和已开展血铅临床检测项目的医疗机构实验室要认真、详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血铅检测临床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所在盟市卫生局。

  二、请各盟市卫生局及时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并于10月28日前以传真形式报送卫生厅医政处。

  三、我厅将在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确定我区具备血铅临床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凡未经我厅批准开展血铅临床检测项目的医疗机构实验室不得擅自开展此项检测工作。

  联 系 人:宝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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