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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确认泉州市儿童医院为三级儿童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4-13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6]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确认泉州市儿童医院为三级儿童医院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6]119号

2016年4月13日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请支持确认泉州市儿童医院为三级专科医院的请示》(泉卫计医[2016]26号)收悉。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以及福建省和泉州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泉州市儿童医院的服务人口、医疗需求和医院现有条件,经研究,同意确认泉州市儿童医院为三级儿童医院。

  请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时,根据原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的要求,做好等级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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