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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2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9]1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9]109号

2009年12月22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及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2009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规范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的规定,修订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 上海市卫生局承担本市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初审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工作。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具体的受理工作。

  二、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程序根据《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具体要求执行。

  三、 上海市卫生局每年年初公布本市当年每季度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规划控制数。

  四、 医疗机构拟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应先填写《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含可行性报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民营医疗机构为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配置或更新申请,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 在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申报,提交《上海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含可行性报告)》一式六份。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的时间为:每年3、6、9、12月的1-10日(如遇节假日则往后顺延)。

  六、 市卫生局委托上海市医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时间为每年3、6、9、12月。上海市医学会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配置申报进行论证,以申请单位当面陈述申报理由的方式,专家组根据规划和配置标准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论证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论证。

  七、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结合设备配置规划要求,根据不同的设备审批权限,对各医疗机构配置或更新大型医疗设备的申请,在医学会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初审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论,并转报卫生部审批或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予)批准通知书》。

  八、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有效期2年,医疗机构应在有效期内购置并装备设备,过期作废。

  九、 已装备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拟投入使用,应先填写《上海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领登记表》,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十、 我局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十一、 其他
  受理地点: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电话:64377020
  镇宁路465弄181号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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