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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14

发文字号

闽卫家庭[2015]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

闽卫家庭[2015]48号

2015年5月14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现存一个子女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年满60周岁后,申请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或待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申报。对于需确认其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真实性的,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办理。
  (一)《下岗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就业创业证》
  (五)领取失业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金等费用的相关证明;
  (六)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详见附件1)。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负担办法、奖励扶助金发放管理、检查与监督、奖励及责任、工作实施步骤等遵照《实施细则》执行。
  自2015年起,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启用新表(详见附件2),原有表格不再使用。申请人须在申报表中填写个人承诺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其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证件名称、号码,并将领取对象个人信息录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系统》。

  五、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以方便人民群众为前提,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实施工作。对于一时难以认定的申请对象,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按程序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联系人:姜邦琳,联系电话:0591-87761129)

  附件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证明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兹有    同志,身份证号:            。该同志    年  至    年在                  国有企业工作。      年因  成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该同志下岗再就业后未安排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就业。

  特此证明。

  单位证明

  年  月  日

  备注:
  1.县及县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为有效单位公章。
  2.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文件,主要指以下三类人员:①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即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或待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②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③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附件2: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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