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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首都医疗骨科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7]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首都医疗骨科医院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7]69号

2017年3月29日

首都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光大熙康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设置首都医疗骨科医院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首都医疗骨科医院”;
  类别和级别:类别为骨科医院,级别为二级;
  经营性质:营利性;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禧三街59号院1号楼;
  投资总额:38000万元人民币;
  床位和牙椅:床位200张,牙椅0台;
  诊疗科目: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儿科、小儿外科(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康复专业)、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CT诊断专业,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神经肌肉电图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科。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你们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六、该医疗机构需经我委验收合格方可执业。

  七、该批复不作为任何融资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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