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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拟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6

发文字号

内卫蒙字[2011]3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拟稿)意见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1]310号

2011年4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填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在法律层面上的缺位,扶持、保护、促进祖国传统医药发展,根据全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工作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拟稿)》,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院、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蒙医药中医药人员认真讨论,提出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于2011年4月14日17:00前以盟市为单位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蒙中医药管理局汇总后统一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联 系 人:岳红娟
  联系电话:0471-6944929(传真)
  电子邮箱:yuehj1001@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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