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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9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09]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11-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1]05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9]71号

2009年11月9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根据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扩大流感监测网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以下简称“本市方案”,见附件1),现下发给你们,并着重强调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方案中涉及的需进行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检测的对象,采样对象必须为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聚集性急性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报告后,需立即组织人员核实,确认其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立即采集患者标本送至实验室开展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

  (三)实验室确诊的季节性流感或甲型H1N1流感符合本市方案中暴发疫情标准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信息的登记、上报等工作,不得遗漏任何内容。

  (四)本市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本市方案要求,切实落实监测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监测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对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定期开展监测质量评估,提高监测敏感性。

  《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2009年第一版)》(沪卫疾妇[2009]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

  2.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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