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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201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复训需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2

颁发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统计2017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复训需求的通知

2017年3月22日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第十三项:“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之规定,市安监局将于2017年7-8月委托有关单位对2014年持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复训。为组织开展好本次复训工作,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对本机构、本单位检测、评价人员持证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于3月29日前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复训需求统计表》(附件1)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如有新训需求,请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新训需求统计表》(附件2),培训时间另作安排。

  联系人:王盼 联系电话:63218909
  邮 箱:zwc632192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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