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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7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9]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卫发[2009]72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盟市卫生局、编委办公室、财政局、民政局、农牧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卫生部等5部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维,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抓住重点环节,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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