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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5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发[2013]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13]29号

2013年1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审查,加强对我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我厅制订了《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设立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放射防护、放射卫生检测和放射卫生监督等放射卫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从事放射卫生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熟悉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
  (四)在本专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实践经验丰富;
  (五)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
  (六)单位同意,本人愿意参加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候选人,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也可由2名以上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推荐,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提名,经省卫生厅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者,入选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库分为三个类别。即危害严重类、危害一般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类。危害严重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其他2个类别项目的评审工作,危害一般类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类专家只能参加本类别项目的评审工作。
  专家库设评审组长,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卫生审查活动;
  (二)参加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
  (三)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独立、客观地提出意见;
  (二)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性的活动;
  (五)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
  (六)主动申请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厅可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视情节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无故不参加相关工作2次以上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成立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全省共享,并在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抽取专家的网络终端,实现方便快捷的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原则:
  (一)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公开抽取;
  (二)原则上每次抽取5人以上的奇数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中,专家组长应从专家库专家组长人选中抽取;
  (三)抽取的专家名单,应当立即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与被抽取的专家联系确认;
  对能够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发送专家确认回执。
  对不能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由专家库管理办公室通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另行抽取。
  (四)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时,专家本人必须提前48小时书面(电话)向专家管理办公室请假,由专家管理办公室通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程序重新抽取同类别、同专业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专家参加放射卫生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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