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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4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4]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4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青职安[2014]46号

2014年3月14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一个规定、四个办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省安全监管局定于2014年3月至5月分区域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等相关知识。

  三、培训时间
  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等地区于5月底前完成培训,并根据培训覆盖率,适时增加培训班次。其他地区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培训。

  四、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会务、食宿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有关要求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名工作,3月底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汇总后传真至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传真:0971-6365612,邮箱:qhspxzx@163.com)。
  (三)培训结束后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考核,成绩合格者将颁发统一制定的《企业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学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四)本次培训由省安全监管局承办,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协办,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职安处:
  荣增军,0971-6127604(带传真) 手机:13997292551。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杨秋梅,13897206742 斯琴,13897212118
  王青青,1399723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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