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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3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14]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波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4]118号

2014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0号)文件,调整和新增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上述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支付限额及个人自付比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见附件1)。

  二、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2)。

  三、新增的医用耗材及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3)。

  此外,医保支付范围内经省、市级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用耗材,医保限额支付标准按采购中标价和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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