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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定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1-08-11

发文字号

苏食药监保[2011]2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1

颁发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指定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的通告

苏食药监保[2011]241号

2011年8月11日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化妆品技术监督工作,经审核,指定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江苏省扬州药品检验所、江苏省苏州药品检验所、苏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7家单位为我省化妆品行政检验机构,承担我局化妆品行政监管有关检验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的相关检验任务。各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化妆品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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